在某职业学院担任辅导员期间,湖北男子赵某与他人共谋,收集20名学生的信息并提供给他人,用于骗取国家就业见习补贴17.22万元……2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的上诉。此前,一审法院以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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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的赵某系湖北利川市人,大学本科毕业。2023年11月,他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24年4月,赵某又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押解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赵某入职重庆某职业学院担任辅导员,直到2022年离职。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赵某与肖某共谋后,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收集20名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肖某,用于伪造见习资料,骗取国家就业见习补贴。
肖某、曾某和杨某(均另案处理)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以曾某、杨某共同出资成立的某教育科技公司名义,利用该公司系重庆市渝北区就业见习基地的便利条件,虚报见习学生人数、伪造见习学生工资发放记录,骗取重庆市财政局针对该20名见习学生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17.22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遗漏的罪行尚未判决,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7.22万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仅转交案涉的学生身份信息、银行卡及密码,作用地位低,应当认定为从犯;自己仅获利2万余元,原判责令全额退赔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明知肖某等人在实施骗取国家见习补贴的行为,仍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取并提供学生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及密码,作用显著,与肖某等人不宜区分主从。同时,在肖某等人诈骗案未审结的情况下判决,由于案件未区分主从犯,原判责令赵某对全案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并无不当,对于赵某与肖某等人各自退赔的实际数额已责令原审法院在移送执行阶段予以确认并解决。因此,赵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此,去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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