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黄女士在一公司任人事主管职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二倍工资赔偿被拒,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二倍工资赔偿支持。公司认为黄女士在职时就是负责人事工作,却故意不签合同,属于恶意索赔,于是起诉到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支付黄女士二倍工资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诉求呢?
2月21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辉介绍,该公司未提交黄女士作为人事主管的工作内容以及其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关的工作职责的证据证明,因此,对该公司拒绝支付黄女士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年前,黄女士受聘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4个月后,黄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公司拒绝了黄女士的请求。
随后,黄女士向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该公司与黄女士之间存在4个月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近日,该公司不服该裁定,将黄女士诉至法院。公司认为黄女士是公司的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其有意不签订自己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离职后却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是恶意索赔行为,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庭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黄女士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举证加以证明。公司主张黄女士的工作岗位是人事主管,有责任主动履行签订、完善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为人事主管的工作内容以及其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关的工作职责,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对公司拒绝支付黄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陈辉说,用人单位在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上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以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黄女士负有主动履行签订、完善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败诉,是否意味着公司人事主管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都应赔偿二倍工资呢?
“这分为两种情况。”陈辉表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需要通过特定的自然人实施,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事管理岗,其应当清楚其相应的岗位职责,也应知晓不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若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撕毁劳动合同,而后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该人事管理岗能够证明其曾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到拒绝的,法院将会支持其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
陈辉说,建议所有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各职责岗位,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类似纠纷。(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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