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 源:人民日报编 辑:张力丹主 编: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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