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2月26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案,对被告人施长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施长征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对涉案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长征利用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政委、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承包、项目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1年12月,被告人施长征退休时将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茅台酒据为己有。被告人施长征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上交子弹,将369发手枪弹私自存放在家中。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施长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较大,私藏弹药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受到严惩。鉴于被告人施长征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施长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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