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反馈《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按乡(镇)分为两个档次、青苗补偿不分乡(镇),统一标准(详见附件)。
二、坟墓一次迁移费不分乡(镇): 金斗 1000元/门,土墓 3000元/门,水泥墓 4000 元/门,祖墓10000元/门(一个自然村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属地乡(镇)委托的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本标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构造物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使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可参照执行。
七、经华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批准的方案未明确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一览表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一览表


来源:华安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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